洛阳镇殴打辱骂消防战士的人已被抓
寻衅滋事致两消防战士受伤 洛阳镇一男子触法律罪责难逃“我非常后悔,因为这件事,不能与家人团聚,给消防官兵造成了伤害,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不好的影响。”7月29日,在随州市看守所审讯室,犯罪嫌疑人刘某流下忏悔的泪水,他想真诚地向消防战士道歉,并请求他们的原谅。
刘某是洛阳镇金鸡岭村村民。7月23日13时许,区消防大队战士小董、小陈等在洛阳镇怡和路居委会办公室附近为灾区群众送生活饮用水。14时10分,刘某驾驶一辆大众汽车,在能够安全从消防车旁边道路通过的情况下,刘某认为消防车堵住了他行走的道路,在车上猛按喇叭并且辱骂消防车驾驶员。
随后,刘某下车准备去拍打消防车驾驶室大门,小董去制止时,刘某先用脚踹了小董的右腿两脚,后用手去掐小董的脖子;消防战士小陈去制止时,刘某用手抓伤小陈的脖子;周边群众将刘某拉开后,刘某仍不依不饶再次对消防战士进行辱骂,从地上捡起一个“烘炉”要去打消防战士,周围群众把“烘炉”夺下后,刘某再次捡起“烘炉”去追打小陈,小陈避开了。
接着,刘某继续在现场辱骂消防战士,当听说派出所民警要赶到现场时,刘某钻进自己的车里发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经诊断,消防战士小董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小陈右侧脸腮部软组织损伤。经随州市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两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消防战士表示:“我们当时的任务是送水,虽然与该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对我们进行推搡,但我们还是坚持把送水工作做好。希望灾区人民能够理解我们的工作。”
7月26日,刘某已被洛阳派出所刑事拘留。洛阳派出所教导员熊伟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将有可能面临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熊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该遵纪守法,在天灾面前,要齐心协力,共同重建美好家园。对于在抗洪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于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人是作死啊 不作,就不会死。 活该, 傻吊,二球、、、、 这个事告诉我们,装吊是要付出代价的哦{:1_542:}{:1_542:}{:1_542:} {:1_547:} 有些人就是那样,喜欢按喇叭催人家,也不看看情况,多等下就不行啊 本帖最后由 龙舞 于 2016-8-1 10:48 编辑
消防车占了道,还坚持不挪窝,”大众“坚决抗争,无奈”田不丰“、”马不宝“,。 垃圾人的报应。 这事要一分为二的看,就是做好是在不影响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消防车是否停在避嫌的地方,车虽然停在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边,但取水的人群可能围在车辆周围,造成道路堵塞,前后都是有因果关系的。次事件适用治安处罚条例,不适用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能人情大于法制。
寻衅滋事罪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 "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改:这事要一分为二的看,就是做好事是在不影响其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消防车是否停在避嫌的地方,车虽然停在路边,但取水的人群可能围在车辆周围,造成道路堵塞,前后都是有因果关系的。次事件适用治安处罚条例,不适用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能人情大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