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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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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示:这是10年前笔者写的一篇调研文章,那时随州的电动自行车刚刚起步。现在细细读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桃花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使原本“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电动自行车大大方方、堂堂正正地进入了寻常百姓生活,城市的大街小巷到处都能见到它轻巧的车影,它因经济、适用、环保、易驾驶等优点,越来越受到城市居民的青眯。它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实惠、方便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管理者带来了麻烦和烦恼。据随州交警四大队统计,自5月份以来,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125起,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使之成为新的事故增长源,引起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况
      就随州市而言,虽然无法用准确的数字来统计,但按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粗略估算,随州市城市居民拥有电动自行车数量在5000辆以上。目前,随州市对电动自行车这一新的交通工具的出现,各方反应不一:政府的态度是顺其自然,老百姓的态度是皆大欢喜,交通管理部门的态度由静其观望转向忧虑。事实已经证明,它是事故的制造者。作为发展中的中等城市,随州市不可能象广州、深圳等大城市那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但是,制订与之相适当的管理措施十分必要。那么,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笔者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与广大的交管同行商榷。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时隐时现的电动自行车缺乏准确的定性,正在争论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时候,法律给它来了一个准确的定论,它既不是单纯的自行车,也不是机动车,而是电动自行车。介于自行车和机动车之间,那么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措施。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导致电动自行车上路时既受到了机动车的“待遇”,又享受到了自行车的“待遇”,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主要表现在:
      1、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然而,随州市的城市道路上,几乎100%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与机动车抢道的现象经常发生。在有护栏的城市道路开口处和十字路口,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的现象更为突出。有的电动自行车挤占机动车道,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还有的电动自行车凭借车身的轻巧、灵活在机动车之间左冲右突,险象环生,有的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
      2、车速过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然而,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几乎都超过15公里。笔者在路上多次跟随电动自行车检验其车速,平均时速达30公里,有的高达40公里以上。从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上讲,有的车速已超过一般轻便摩托车,已不属自行车的范畴,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它确实是电动自行车,必须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3、无牌无证。按法律规定,非机动车无须办理驾驶证,但为便于管理,有的地方为自行车打印钢号和发放牌号。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之一,但因其数量太多,又得不到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交管部门也疏于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出现,也步了自行车的后尘,无牌的电动自行车在街上横冲直撞,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很容易逃逸,不易侦破。
      4、外形上的高度仿真。制造商为满足消费者心理要求,在电动自行车的外形上极力模仿轻便摩托车,在制造上已从粗糙型走向了精密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已看不出自行车的铬印,俨然是一辆价廉物美的“摩托车”,难怪受到那么多消费者的青眯。由于此类电动自行车外观与摩托车外观没有区别,造成交通肇事逃逸后给目击者的视觉上造成“错觉”,很难找到“真凶”。
      三、应及时采取的管理对策
      鉴于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已给行车安全造成危害,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刻不容缓。那么,究竟如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点个人看法。
      1、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由于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都超过15公里,消费者上路后,不走非机动车道而上机动车道,是怕造成电动自行车“资源”上的浪费。骑电动自行车的群体普遍认为,车速能快为什么不快呢?要快就必须上机动车道。所以,要坚决克服市民的这种心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对违法上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要依法处罚,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2、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车速。由于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在非机动车道上很难发挥电动自行车“快速”的作用,非机动车道上的“老爷车”自然制约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速,电动自行车如果提高车速,容易造成事故,也是导致电动自行车上机动车道的主要原因,只要将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降下来,严格控制在时速15公里以内,不仅能防止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而且能减少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的机率。
      3、为电动自行车上“户口”。为便于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给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户口”,为电动自行车套上“笼头”,给每一辆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上一个牌号,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逃逸便于查处,掌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上的主动权,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行为牢牢控制在交警部门的监管当中。
      4、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厂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制造时都超过了15公里的时速,且极力模仿轻便摩托车,追求摩托车效果,力图满足消费者心理。为此,国家应制定电动自行车统一技术标准,对违规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处罚,确保电动自行车时速符合法律要求。
      四、值得商榷的问题
      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已具备生产电动汽车的技术能力,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也日趋完善和成熟,时速超过15公里也在法、理当中。我国既然能造出时速超过50公里的电动汽车,那么,生产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的电动摩托车应不在话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绝大多数时速已超过20公里,如果机械地划定它们为电动自行车,无法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真正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阻碍了科学技术上的推广与应用;如果将它们定性为电动摩托车,准许它们上机动车道行驶,又缺乏法律依据。电动摩托车的出现,显示出法律上的“空白”。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迅速制定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对达到技术和安全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应准许它们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法律应该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而不应成为社会前进途中的“绊脚石”。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电动自行车(或者说电动摩托车)出现之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电动车进行管理发表自己的看法,只代表个人意见,不对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此文被公安部交管局网站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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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版主将此文移到“交通治安”栏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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