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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中考遭冒名顶替精神失常 母亲讨公道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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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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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莉莉家开出的收条。 记者贾雪梅 翻拍

1991年,就读于黄陂祁家湾中学的17岁女生莉莉(化名)没有收到卫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事后她才知道,通知书被一个叫红红(化名)的学生拿走,顶替她入了学。从此,莉莉与冒名顶替者开始了两种不同的人生:她看了6年心理医生,眼睛“直”了14年,讨了23年公道,到处打零工为生;而冒名顶替她入学的人,现已成为一家医院的护士。

为此,莉莉和母亲辗转于学校、教育局、公安局、法院等单位“跑”了23年。今年10月,湖北省公安厅下达了“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给出“最终意见”:红红“虚假户口信息属实”,“由黄陂区公安分局向黄陂区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红红顶替入学事实,由教育部门核查处理红红冒名顶替入学及相关责任人的问题,并向莉莉通报相关情况”。

近日,莉莉母女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请律师准备打官司。

连环冒名的中考

莉莉的母亲说,1991年之前,莉莉随她在武昌读书,但她的户口还在黄陂,当时按规定考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因此随后她转学至祁家湾中学读初三,但直到中考前还没有解决学籍问题。“谈春芳”是莉莉的校友,初二辍学去外地打工。于是,莉莉便由老师安排用“谈春芳”的学籍参加了中考。

莉莉说,当年中考结束后的8月份,她来到祁家湾中学门口,恰巧碰到班主任,便向他询问考试结果,班主任告诉莉莉没被录取。莉莉没进学校便失望地离开了。

一段时间后,她在街道上遇到了同班同学的妈妈王琴(化名),王琴问莉莉怎么没去卫校读书,当莉莉告知她没被录取时,王琴表示很吃惊,说她曾看到过“谈春芳”的录取通知书,上面还有莉莉的照片,肯定是被另外一个人拿走了。

看了6年心理医生

听到王琴的说法,莉莉母女俩到处打听,最后发现那个叫“谈春芳”的确实被录取了,但是录取通知书被人拿走了。

莉莉的妈妈说,女儿受此打击后,精神失常了。出事后的6年时间里,莉莉生活不能自理,到处疯跑,她大部分时间都带着女儿去看心理医生,花了十几万。莉莉31岁时病情才有所好转,嫁人生子,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家里需要的钱越来越多,莉莉不得不出去打零工贴补家用,干得最多的是清洁工。

23年后,回想起当年之事,莉莉仍然解不开心中的“结”。她说,心中一直有个做白衣天使的梦想,却因此成了一生的遗憾。

一桩案子,两个说法

中考那年,卫校开学后,母女俩打听到,冒名顶替者叫红红,就在汉口航空路的卫校读书,便赶去卫校找到了她。莉莉的妈妈回忆,当时红红看到莉莉母女俩后,吓得边跑边哭。

上学以后,红红一直以“谈春芳’的名字生活和工作。近日,记者到红红所在的医院探访,发现医院病房里贴着护士“谈春芳”的名字。记者联系红红,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从一年前红红接受某媒体采访的材料中了解到,她对“冒名顶替”一事有自己的叙述版本:1991年,和大部分人抱着中专包分配的想法一样,本来已在高中就读的红红,又回到母校祁家湾中学复读初三。因为她是复读生,只能借用另一人李某的学籍参加中考,但因考的分数太高,冒用李某学籍的事情被查了出来,中考成绩被取消。就在大家为她惋惜时,有人告诉她一个信息:莉莉不想读书了,可以把这个机会让出来。

近日,记者来到黄陂区祁家湾中学找到莉莉当年的班主任,欲向其了解当年的事情,他同样婉拒了记者采访。然而,在2013年8月28日电视台采访的镜头中,面对莉莉,他给出了这样的解释,“首先你记清楚,你的分数不够正式录取,第二,你跟你妈已经收钱,已经有协议了,那现在找我做什么?”

1500元收条到底代表什么

班主任所说的“收钱”指的是,当年红红家给了莉莉母亲1500元。

莉莉母亲说,1991年11月,红红的母亲和哥哥拿着1500元钱找到莉莉母亲家私了此事。当时她不收这1500元,她和红红的母亲见了面不停地吵来吵去,把母子俩吵出房门200多米后,红红的哥哥突然让她给他打个收条,她很吃惊是什么收条,红红的哥哥便说,把1500元塞到她家的沙发下面了。

莉莉妈妈说,当时,邻居们见她要回屋里给红红家拿回那1500元,就劝她说不要回去拿,打个收条给他,说日后这张收据可以成为证据,证明红红确实冒名顶替莉莉上的学。于是,莉莉妈妈便从地上捡起一个小纸条,写了个简单的收据给红红家。

近日,记者从相关方面看到了红红家提供的“1500元收条”:“今收到人民币1500元整。经手人***。保证无事。”

红红在电视采访时说,纸条上写着“保证无事”,我要告她敲诈勒索。

然而,莉莉妈妈却告诉记者,她并没有在纸条上写“保证无事”这几个字,只写了收了1500元,并签了名字。如今,红红拿出来的“收条”已经不是当年的收条,当年的收条是她在地上捡起的一张小纸条,而现在的收条是他们模仿的,连纸张都是红红家开的商店里的用纸。

案情复杂

律师也存争议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本案中,莉莉以别人的名义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应依法享受受教育权;红红顶替莉莉入学直接侵害了莉莉的受教育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不可逆,因此莉莉只能采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弥补损失。

另外,如查明相关方面亦存在过失,也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彦光: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中,如红红直接以莉莉的名义入学并生活,是对莉莉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侵犯。但是莉莉自己以别人的名义参加考试的行为并不合法,由于其基础行为并不合法,因此红红顶替莉莉入学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莉莉受教育权的侵犯。红红以他人的名义在武汉工作并生活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人员的姓名权,红红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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