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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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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受益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随政办发〔2015〕1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工作具体意见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二条  提取额度
    夫妻双方每年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市城区不得超过12000元/年,广水市、随县城区不得超过7200元/年,乡镇不得超过4800元/年,且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第三条  提取方式
    在连续租赁期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四条  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1、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支付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提取人工作单位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部门和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租支付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要严格审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建立与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要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依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要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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