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烈山湖水域执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实行禁渔期制度,是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烈山湖水域执行禁渔期制度的批复》(鄂渔函〔2017〕26号)精神,决定在烈山湖水域执行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渔时间。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4个月。
二、禁渔范围。烈山湖水域(㵐水上至车水沟,下至两水沟)。
三、禁渔内容。在规定的禁渔时间和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及其它任何形式(包括捕螺、蚬、虾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确因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水产原种场采捕苗种等工作需要的,必须报县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宣传,强化监督管理,共同维护禁渔秩序。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检查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严惩。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积极劝阻、制止违规捕捞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向县渔政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随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随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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