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必看】随州网APP新手指南!商家信息发布指南2019,随州网最新招聘信息
随州生活百事通随州网标签出炉,快来看看你是什么标签?《版主手册》申请版主的快来哟
查看: 2298|回复: 0

只有完备各项手续的隐名股东才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4-1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只有完备各项手续的隐名股东才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关键词】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  股权
【裁判要旨】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合作伙伴|手机版|小黑屋|广告报价|联系我们|本站简介|无图浏览|随州网 ( 鄂ICP备11019817号-1 )

GMT+8, 2025-6-21 03:56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9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