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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时可以获得无权处分人出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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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时可以获得无权处分人出让的股权

【关键词】  一物二卖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
受让人在受让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让人进行了尽职调查,采取由第三方银行托管股权价款且按受让人指示付款的方式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还要求出让人就公司的重大事宜进行了披露和对转让股权的合法性等事宜进行了一系列的陈述和保证,已尽一般的注意义务,符合善意取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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