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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应通过僵局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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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应通过僵局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关键词】  股东  股东僵局  公司解散
【裁判要旨】
司法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僵局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公司僵局通常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基础、股东管理受到排挤、管理机关运转失灵或者管理者仅接受个别股东的指示管理公司事务,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一方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进行举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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