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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这里有一个完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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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内容来自农民日报,我是农村的娃子,所以有时候比较关注农民方面的话题政策,大家可能看新闻也没那么关注那么多,我来帮大家收集一些干货,说不定哪天就有用了重磅出击,干货在此~~~




1土地权利证书有哪几种?分别由哪一级机关颁发?
目前,我国的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其中前三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 什么是土地登记制度?
简单地说,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

3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登记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

4土地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登记的具体程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总体上土地登记应该把握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土地登记申请;
二是土地权属审核;
三是注册登记;
四是核发证书,这四个方面是土地登记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或步骤。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谁?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土地证“是谁的就发给谁”。

6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四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7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一是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二是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是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是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五是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是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
七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的,一般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

8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9土地权利证书丢失了能否补办,怎样办理?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10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11如何申请处理土地纠纷案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
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
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
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
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
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
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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