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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碧桂园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的所有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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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位车库,除去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不动产的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合法建造的行为完成,就产生所有权,权利人是建造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的全部房屋、设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只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是法律另有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让与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自然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除了这两种情况外,车位的所有权都是建设单位的,认为它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政府有权支配,都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
  现实中,关于车位的产权,流行过种种错误认识。
  一是成本决定车位权属。有人认为,车位成本已计入房价,故开发商卖了房子就等于卖了车位,再卖车位就是卖第二次,所以车位属于买了房子的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独立销售。这种观点错在把成本作为所有权的依据。成本是会计学概念,其意义只在于计算收益,与所有权无关。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中,没有支付成本即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建设单位的成本如何分摊是个经营问题,与所有权没有任何关联。我过去曾经用“卖豆腐模型”来说明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杨白劳用50元成本制作了100斤豆腐,卖了80元,就是说,已经收回了全部成本,还有30元的盈利,那么这时他还剩下10斤豆腐,这是谁的?如果按成本决定论,这10斤豆腐就应当属于当天买豆腐的全体顾客,现实中谁会这样主张?所以,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如何分摊,车位有无开发建造成本,都不是判断所有权的依据。
  二是功能决定车位权属。有人认为,车位是为住宅配套的,住宅是主物,车位是从物,根据从物随同主物转移的原理,车位的产权应随房屋一起转移,而不能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对此我要说,功能不决定所有权。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住宅小区中的IC卡电话,它显然是为小区业主的生活配套的,但它的所有权是独立的,属于通讯运营商。关于从物与主物,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凡能单独作为交易标的的物,就是主物。比如买一个手机,有时会有一个原装的护套,这是从物;但也有单独卖的护套,这就是主物。车位有独立的构造,独立的功能,能够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这就符合了区分所有权建筑中专有部分的属性[1],而不是房屋的从物。
  三是容积率决定所有权。有人认为,车位不计入容积率,占用的土地都由业主分摊,故不能独立实现所有权。容积率是规划指标,本质是行政许可,是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允许建造多少房屋,它只约束建设行为,与所有权无关。过去以至目前,规划部门在计算容积率时都不将车位计算在内,是因为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房屋建设的规模,而不是车位的数量。不计入容积率并不意味着车位没有独立的产权。就以房屋而论,如果超过了政府核定的容积率,产生的只是违反行政管理的后果,可能导致整改、拆除、罚款甚至没收,但不可能因为超出容积率,就归业主共有。
  四是业主的利益决定车位权属。有人认为,如果允许开发商处分车位,其势必损害业主利益,故从维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应当将车位归属于全体业主。这更是无稽之谈。同为一个市场上的民事主体,业主的利益要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就可以损害吗?合法的利益,都应当得到保护。目前车位的矛盾突出,但这究竟是由于开发商有权处分而导致,还是供需不平衡所造成?一个500户的小区,只有100个车位,无论由谁分配,资源都是紧缺的。即使法律规定业主共有,业主如何合理分配,仍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稀缺资源由市场分配,最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即使车位全部为业主共有,也不可能任人无偿使用。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车位,原始所有权只能是建设单位的,业主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的出售、出租、附赠等行为,继受取得车位的权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大产权证

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大产权证

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大产权证

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大产权证

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大产权证

云山竹语D片区地下车位大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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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冬冬 于 2016-4-15 09:45 编辑

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你建车库哪来的地?那块地可是业主分摊的,每家都有一份,但没看到你那份分摊面积在哪?上面那条物权法规定的很清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本来就属于小区附属配套范围,随州新建小区的车位配套一般是1:0.4-0.8,你这么大的小区怎么配套的?拿业主共有的配套车位来牟利,还有理了?一不分摊土地成本,二不提供车库建设成本来源,说不定车库建设成本已含在房款里被小区业主分摊,你说你的就是你的?再说就算地下车库是你掏腰包建的,那也是为了配套车位时少占地多盖房子卖钱,当初卖房时可说的是车位是免费使用的,只缴纳停车服务费,一个地下车位一个月70,现在房卖完了,说话不算数了,这就想卖钱了?说不过去吧!

虽然我的车不需要停在地下车库,但作为云山竹雨D区的业主,我也一样坚决反对,反对这种无视法律法规和损害业主权益的做法。就算以后车位紧张,需要用钱来划分使用权,那也不该你个物业公司来收钱,那也应该由业委会来做,收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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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60415095025.png
你这是自卖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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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不了把车子都停到售楼处门口或者小区门口去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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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买房子的时候特意问过车位问题,说你们放心,我们统一管理,到时候每个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车库门口张贴的停车费70每月,现在一年时间不到,成7.5万长租了,也就是变相的卖给我们,这不是欺诈我们消费者吗?坚决抵制,坚持维权。

点评

TM碧桂园 销售也是这样跟我说的,说车位让我们放心。说的我不想买了  发表于 2016-4-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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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2: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碧桂园房子还能买吗,这月23,24开盘,有筹号,,看来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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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道远,请碧桂园注意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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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啥啥证都有的节奏啊!差点被忽悠啦,真以为是无证买卖呢,还是有明白的主啊!建议将这些证件都给咱业主公布一下,以免欺骗不明真相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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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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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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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搞出来给我们看嘛,差点着了那些故意闹事的人的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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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有人愿意买的节奏了,在中国很容易待价而沽的,没办法,
不管怎么样妨碍土豪是不对的,要跟土豪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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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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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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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已有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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