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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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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严重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干扰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州城区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新汉丹线,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除外)。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鞭”工作。把“禁鞭”工作作为评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干部要带头除陋习、树新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不得纳入当年的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当年的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3267110、3315110。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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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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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少,个人罚款5000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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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有令不止”!多少年来,发了多少禁鞭令,除了机关团体,餐馆酒楼外又有谁去执行过?今天早上还有人在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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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2: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话,不看广告看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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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区除了殡仪馆其余任何商家都不准卖烟花炮竹,这样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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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殡仪馆之前不是说15年10月开业吗?现在进展如何?没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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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2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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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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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7: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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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2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淡风轻~ 发表于 2016-1-22 12:44
城区除了殡仪馆其余任何商家都不准卖烟花炮竹,这样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对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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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放完就走了,你找谁?等你来了,就剩爆竹皮了。找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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