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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法律答问)“我能否打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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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吴- 于 2014-10-25 13:36 编辑

       刚刚,一东莞老板(以下简称“Y老板”)通过QQ聊天咨询老吴。
       Y老板:老吴大哥,不知道你还记得我吗?××(公司)、×××。
       老吴:×先生好!老吴一直记得您。我们是在火车上认识的。那次因为有您让给我的车票才有机会坐上卧铺列车。
       Y老板:老吴大哥,您现在还在做法律顾问吗?我有件案子想请您帮忙给分析分析。
       老吴:可以。
       Y老板:老吴大哥你电话多少号呀?我的是东莞的号1368898××××。
       老吴:你好。我的电话号码13277222832。
       Y老板:简单的给你说一下情况然后给你发点资料帮我分析一下:我和她2002年认识,她已经结婚(一年后我才知道)。2005年他说怀孕是我的孩子,2006年年末我们断了联系,2007又联系上,2009年到她到深圳以学习为名来找我,跟我在一起生活4个月。她2009年底办理离婚手续,我2012年离婚,2013年10月在我们要结婚时突然提出分手。在交往这11年期间花费约××万。其中以女儿抚养费为名×0000元,投资于别人买车跑运输×000,她妈让我证明我是真心爱她的要了×0000,还有其它如生活费呀取暖费呀等合计×××00元现金。我有几张打款小票和分手后的电话录音和交谈记录,她就是为了钱而已,现在我能否起诉她赔偿损失10万。帮我分析分析,谢谢了。我把录音资料发你QQ信箱。
       老吴:不能。
       Y老板:有打款小票和录音,她承认是在骗我,也答应还钱。
       老吴:没收到你的录音资料。赠与不同于借贷,不存在赔偿损失之说。
       Y老板:不是这样的,这些都是他和她母亲向我要的。录音您听了吗?从交往开始她就骗我,怀孕生下孩子还是在骗我,双方在谈婚论嫁期间给我戴绿帽子我都忍了,一直在骗我,我妈为此自杀了,我能否以骗起诉她?
       老吴:不能。什么叫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Y老板:这个案件不能成立吗?
       老吴:如果按民事诉讼,可能在法院打不赢官司;如果按刑事报案,可能不被公安机关受理。
       Y老板:民事诉讼。
       老吴:孩子都为你生了,11年的光景,要说为此来骗你那点钱未免成本太高了。
       Y老板:只是要求偿还问我要的钱而已,至于要求偿还10万或是4万都无所谓,就是要起诉她而已。孩子不是我的,是她前夫的。
       老吴:那就在法庭上举证证明不是你孩子的证据。
       Y老板:我只是要一个说法或是态度,钱我并不在意。
       老吴:结婚还有离婚的呢!如果你认为被骗了,权当花钱买个教训。
       Y老板:我跟她前夫聊过,孩子呢从我两个在一起的时间推算,她也告诉我孩子是早产,实际孩子是足月产下。
       老吴:孩子的事情我不和你争论。
       Y老板:这能否走民事诉讼?我不是要钱,我要的是一个说法而已,到现在她还是那个很让我讨厌的态度。这场官司能打吗?
       老吴:已经三次告诉你“不能”。我认为把握不大。如果你认为可以打官司不妨可以试试。
       Y老板:好的,谢谢你。
       老吴:再从另外宽心方面想想:既然你那么喜欢她、和她一起11年光景,说明这人一定很漂亮、一定有值得你爱她和喜欢她的道理。只当你为二奶买单了。
       Y老板:她并不漂亮,我是很喜欢她,她拿婚姻当儿戏,为此我母亲自杀了,我要的是一个态度而已。感情方面是我的弱点,我不能容忍的是她对我的欺骗。
       老吴:再说就只当嫖娼了。当老板的嫖娼还要花很多钱呢!这比嫖娼安全得多吧。你算算,11年花这么点钱,平均下来不算多。你可能会说你们是有感情的。我要是说的是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一厢情愿没用。你既然认为她从开始都在骗你,有什么理由值得留恋的呢?
       Y老板:我也明白这个道理。


       随后新的聊天记录:

       Y老板:老吴大哥,把你那QQ空间里的动态删了吧,挺不舒服的。
       老吴:对不起,我把空间里的日志删了。
       Y老板:谢谢老吴大哥!
       老吴:不要在这个事上苦恼。以后要吸取教训。
       Y老板:我会慢慢调节自己。我想我也不会再爱上别人了。
       老吴: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你的,你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告诉。而且说明孩子由你在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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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亲子鉴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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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都 发表于 2014-10-24 13:52
来个亲子鉴定先~

       随后新的聊天记录:

       Y老板:老吴大哥,把你那QQ空间里的动态删了吧,挺不舒服的。
       老吴:对不起,我把空间里的日志删了。
       Y老板:谢谢老吴大哥!
       老吴:不要在这个事上苦恼。以后要吸取教训。
       Y老板:我会慢慢调节自己。我想我也不会再爱上别人了。
       老吴: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你的,你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告诉。而且说明孩子由你在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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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都 + 15 + 15 非常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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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个y老板说话有点语无伦次的。

来自随州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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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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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这个男人是个十足的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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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对贱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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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吴- 于 2014-10-25 13:52 编辑

       在随州论坛,有个叫本乡本土的网友对老吴的这个帖子提出了他的意见。本乡本土说:
       “北京一老板在电视相亲节目,相得一女,两人交往,老板为此女买一辆宝马。车上的是女的名字,后来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提出女方退还购车款。按老吴分析,是一分钱都得不到的了。可是这位老板起诉,法院最终判男方胜诉。”
       在这里,老吴觉得有必要给有相同想法的网友一并答疑。

       两个案例不同情况在于是否能够适用于法律规定、有没有法律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发布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原文中,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本乡本土所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一辆宝马车价值多少钱?其一,这些证据是充分确实的,其二,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不可能无缘无故赠与这么贵重的东西给女方。所以在法院审理中认定此物为“彩礼”。
       但是从老吴所述的案例中,其一,你从哪点可以看出男方给过女方“彩礼”?其二,有哪些证明双方有接收和给予“彩礼”的充分的证据?即使有这些行为,赠与不属于“彩礼”的东西有何依据可以再要回?
       本乡本土:老吴此前曾经说过,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老吴既然敢在论坛中发这样的帖子就不怕别人来挑刺,当然,老吴可能有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地方,非常欢迎有人以充分的依据来提出意见以利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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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说是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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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后天补充得很好。Y如果能举证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可以起诉要回自己给付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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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个鬼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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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个鬼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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