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日报 (通讯员张竞峰)日前,随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贺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管制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1月中旬,刘某为偿还在赌场所欠的5万元高利贷,欲将从自己亲戚处借来的一辆价值7万余元的北京现代轿车以5万元的低价转卖给从事二手车交易的陈某。期间,刘某称该车系他人因债务关系抵押给他,目前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债务,自己想将该车出售以挽回自己损失。
但陈某以该车手续不全,无法过户为由拒绝收购。后陈某的邻居贺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便向刘某提出自己愿意出5万元收购该车。完成交易后,贺某某便用在车中找到的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车主吴某找到贺某某,提出该车系刘某擅自做主,私自将自己出借的车出售,要求贺某某返还该车。但贺某某拒绝归还,并提出吴某如想要回车,必须拿5万元现金赎回。随后,贺某某在明知该车系刘某诈骗取得的情况,为了挽回自己损失,便擅自将车以5万元的价格又转卖给他人,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吴某得知后,见无法追回自己的车辆,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某在明知自己购买的车辆系被他人无权处分的赃物后,仍将赃物予以非法销售,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司法活动,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私自收购来历不明的财物,在得知收购财物系犯罪所得时一定要及时上交,切莫因一念之差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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