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曾都零工驿站 于 2023-12-22 09:09 编辑
已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29号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逾期补缴的,将按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为避免因未按时结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影响员工社保权益,请相关单位及时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2022年养老保险费还未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存在2022年度(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底前到邮政储蓄银行窗口或楚税通APP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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