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老吴- 于 2015-3-11 13:25 编辑
2015年3月9日,被太原警察王文军等人打死的女工周秀云亲属王友志(也被被踹断6根肋骨的辩护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向审理此案的太原市 中级法院递交6份法律文书:1、通知13位证人出庭申请书;2、调取15类证据申请书;3、补充鉴定周秀云死亡时间申请书;4、通知鉴定人出庭解释医学死 因和死亡时间;5、安排医学专门人员说明死亡原因时间;6、提交10 段视频(保安室交涉,四警察辱骂被害人、抢手机和拷王友志,王文军长时间殴打周秀云并拧断她脖子踩头发)以及证明事项说明。 1、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 申请人王道刚……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徐前进、于海、于夯、徐天动、郑宪飞、王广伟、周理品、雷英彪、周二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述证人都在发案现场,是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更 真实地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起因、经过和事实、被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没有过错等,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和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9日 附: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证人姓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1、李康…… 2、王奎林……3、王成……4、孟林……5、徐前进……6、于海…… 7、于夯……8、徐天动……9、郑宪飞……10、王广伟……11、周理品,发包人 12、雷英彪,男,太原市120急救中心医生,电话0351120 13、周二龙,男,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指导员,电话。
2、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 申请人王道刚……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1、申请鉴定人刘良、任亮、刘茜、陈晓瑞、刘子龙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检察院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15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为刘良教授等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秀云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外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含义以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9日 附:鉴定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鉴定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刘良,男,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电话:13098837251 2、任亮,男,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 3、刘茜,女,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 4、陈晓瑞,男,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5、刘子龙,男,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师。
3、安排医学专门人员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 申请人王道刚……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友志兼被害人周秀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1、安排医学专门人员对鉴定意见、对周秀云死亡时间提出意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文军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检察院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15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秀云死亡原因,还需由鉴定人和医学专门人员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含义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具体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文军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你院安排医学专门人员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9日
4、周秀云死亡时间补充鉴定申请书 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中级法院: 太原市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秀云的死亡原因。2015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秀云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此鉴定结论申请人无异议。 但对周秀云的死亡时间没有委托鉴定,该鉴定中心也没有做出鉴定,现申请人依法申请补充鉴定周秀云的具体死亡时间。理由是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王文军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追究刑事责任,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是否公正办案,是否能为死者周秀云主持公道,是否 能给亲属和社会一个依法合理的交代,关系十分重大。 请依法同意和办理 申请人(死者周秀云丈夫)王友志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2日 5、王文军等人故意伤害、滥用职权案调查取证申请书 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中级法院: 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被控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确定王文军殴打导致周秀云死亡的时间,依法准确 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明周秀云和王友志等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现依法申请检察机关和法院调取本案相关的以下证据。 1、2014年12月13日16时至17时许,太原市龙瑞苑项目保安队长报警的通话记录和内容,是向110还是龙城派出所报的警? 2、2014年12月13日下午17时起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止,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相互以及他人的通话记录和通话内容,调查对象主要为两人的手机通话记录、该手机的移动电话的运营商以及两人和他人在以上期间的通话记录和内容。 3、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的增援车辆和具体人员何时到达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发现了什么,做了些什么?是谁决定增援的? 4、王友志、郭铁伟等人把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采取强制措施押上警车后押回龙城派出所,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如果请示获得批准,谁批准的? 5、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3号警察)、胡建(4号警察)押着王友志等4人的警车“晋A2006警”,何时从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出发?何时抵达龙城派出所? 6、四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被押回龙城派出所后,该派出所哪些负责人值班和知晓?后来是哪些负责人决定对四人留置和继续盘问的?留置的决定是否向小店公安分局备案?如果备案了,小店分局是什么意见? 7、2014年12月13日18时20分许,王文军或其他人在龙城派出所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当时是什么具体生命体征情况(如呼吸、脉搏、体温等)?如何发现的?是谁安排向120打电话求救的? 8、2014年12月13日18时27分左右,谁向太原市120打求救电话以及通话内容?120武警站派出哪些医务人员,带了什么急救设备到龙城派出所抢救周秀云?当时周秀云的身体状况、体温是多少?18时33分-19时15分共42分钟在龙城派出所做了哪些抢救工作?为什么不及时送医院抢救,谁决定的?谁决定周秀云抢救不通知其亲属并由亲属决定的? 9、谁决定以及哪些人将没有生命体征并抢救40多分钟无效的周秀云送往太原市荣军医院继续抢救? 10、2014年12月13日19时50分周秀云在太原市荣军医院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谁决定不通知其亲属的?谁搜走、扣押她随身携带的17000多元现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谁决定脱光周秀云衣服,对其进行尸表检查的?哪些人参加了尸表检查以及如何进行检查的?尸表检查的目的?尸表检查的记录和结论? 11、谁决定在周秀云死亡后不及时通知其亲属的?为什么要拖延到她死亡后8小时才通知其丈夫王友志?请调取相关证据。 12、王文军、郭铁伟等人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在龙城派出所殴打期间该所值班负责人是谁?是否知晓殴打行为?如果不知晓,为什么不知晓?如果知晓,为什么不制止?请调取相关证据。 13、请查明在龙城派出所参与殴打王友志等四人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行为。 14、明知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没有违法行为,为什么还要在周秀云死亡后数小时后还对他们进行询问(讯问)?询问或讯问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谁决定以及什么人参加了询问和讯问?请调取询问或讯问笔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15、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的现金17000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证为什么至今不如数返还其亲属?请调取相关证据。 请依法办理 申请人王友志(被害人及被害人周秀云的丈夫) 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2日 注:因太原市检察院对诉讼代理人阅卷请求不许可,我们只能按照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推定以上证据未调取。
6、王文军等人犯罪案被害人王友志的诉讼代理人提交视频证据说明 提交的视频证据: 一、龙瑞苑工地北门保安室内的录像两段,截图1 张。 1、视频。2014年12月13日16时32分08秒至16时36分02秒(时长 分 秒);地点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北门保安室内,参加人员有保安队长、四个保安(其中有一个20分钟之前和王奎林推搡的光头保安)、周秀云、王广伟、李康、孟林、王成、王奎林、徐前进。拍摄者孟林。 录像开始前保安队长说今天要弄死周秀云,王友志等工友还没到,保安队长已报警。 2、视频。同日16时54分22秒至16时56分05秒(时长 分 秒);地点同上;参加人员有保安队长、四个保安(其中有一个40分钟之前和王奎林推搡的光头保安小马 )、周秀云、王友志、李康、孟林、王奎林、王成、王广伟、于海、徐天动、徐前进、于夯、郑宪飞 。拍摄者孟林。 录像开始前保安队长说,只有他一个人不戴安全帽可以进出工地,其他人都不可以进出。工友和其交涉并录像后不久,他就改口说,现在你们可以进了(不戴安全帽)。 3、截图1张。 1-3证明:本案纠 纷起因于停工期间王奎林欲前往工地询问工资事宜,被保安拦截称王奎林未戴安全帽(规章制度一直未得到有效的实施,保安队长和保安均未戴安全帽,王奎林认为 有故意刁难的嫌疑)。经过交涉,保安队长同意工友不戴安全帽也可进入工地,纠纷解决,现场归于平静。在此期间,周秀云、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等人没 有任何违法行为。 二、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抢工友手机和违法拷王友志的视频1段,截图2 张。拍摄者孟林。 4、视频。2014年12月13日17时10分08秒至17时10分47秒,时长39秒;地点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参与人员:周秀云、王友志、李康、孟林、王奎林、王成、王广伟、于海、徐天动、徐前进、于夯、郑宪飞。 5、截图2张。 4、5证 明:被害人周秀云、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等人无过错,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到达现场后未主动出示警察证违法,没有对报警人所 指认的李康等人进行调查询问违法,抢夺王成等人的手机违法,对王友志违法强行戴手铐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周秀云等人如有制止王文军等人违法行为的行为, 依法属于正当防卫。 三、王文军等人处警时的警车和车上8根木镐把视频2段和截图。 7、视频。10时29分14秒至10时30分02秒,时长48秒,2015年1月9日上午摄于龙城派出所,拍摄者程海(诉讼代理人)。 8、视频。10时30分48秒至10时32分01秒,时长1分13秒,2015年1月9日上午摄于龙城派出所,拍摄者程海(诉讼代理人)。 9、截图1张。 7-9证明:王文军等四警察违法用镐把威胁、恐吓、控制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四位被害人并对王友志戳打,违反警械使用规定。证明王文军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四、王文军等人对被害人周秀云殴打的视频3段和截图3张。 10、视频。2014年12月13日17时19分41秒至54秒;时长13秒;地点龙瑞苑工地北门保安室外 ;拍摄者孟林。 证明:王文军以抓周秀云头发的方式对她进行殴打、侮辱;周秀云被按坐在地上,抓住王文军衣服是本能地自卫,抵御被抓头发的疼痛,是正当防卫,不属违法行为。 11、同日视频。17时24分01秒 至17时25分09秒,时长1分08 秒;地点和拍摄人同上。 12、同日视频,17时30分10秒 至17时33分54秒,时长3分44秒 ;地点和拍摄人同上。 11、12证明: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殴打,拧断她脖子第二次按倒地后仍长时间踩住头发不放,周秀云一动不动生死不明,他拒绝施救。被害人周秀云如有针对王文军的不法侵害行使的制止行为,都属于是正当防卫,周秀云无过错。 13、截图3张。证明同上。 五、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视频和截图4张。 14、视频。2014年12月13日17时05分16秒至17时41分01 秒,时长35分,地点龙瑞苑工地北门外,拍摄者工地塔吊。 证明: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抢李康和王成等人手机、拷王友志,并欲把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押上警车的行为违法;被害人周秀云没有坐到警车的踏板上的行为,周秀云如果有阻止王文军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 15、视频片段组合。7分15秒至13分26秒(焦点访谈视频时间),时长6分7秒,拍摄者姬腾飞(实习警察)执法记录仪。 证明:保安员小马和保安队长均未戴安全帽;被告人王文军殴打辱骂李康、王奎林、王友志等人违法;被告人王文军以抓周秀云头发、按坐在地,按倒在地,她坐起几 分钟后,王文军拧断她脖子第二次把她按倒在地,一动不动。被告人王文军从殴打周秀云到故意杀害她的主要过程。被害人周秀云没有违法行为,抓王文军衣服等行 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没有过错。 被害人王友志的诉讼代理人程海、王道刚 2015年3月9日 原文作者:程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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