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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延长15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 官方:贷款没还清
对公路建设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的山东省而言,2014年注定是充满争议的一年。15条高速公路延期收费的消息自年初公布之日起,公众的质疑从未停歇:“到期为何还收费?”“这么多年收的通行费去哪儿了?”“老百姓何时才能享受免费大餐?”由山东推及全国,近年来高速公路延期收费并非个案。(11月5日中国青年报)
山东省延长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当地官方的说法,是因为修建公路的贷款没有还清,有些高速公路甚至收不抵支、经营亏损。实际上,这也是其他一些地方公路延期收费的说辞。姑且认为他们所说情况属实,也姑且不论“这么多年收的通行费去哪儿了”,仅就贷款没有还清甚至经营亏损而言,果真能成为公路延期收费的理由吗?答案是否定的。
先说法规。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政府还贷公路只要还清贷款、集资款即应停止收费;二、不管是否还清贷款和集资款,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为15年。显然,“最长不得超过15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无论什么理由。
相关规定如此明确,有关部门却故意搅浑水,说什么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这句话的本义显然是说,政府还贷公路还清贷款后,即使没到15年收费期限也应停止收费,而不是某些部门歪曲的那样—只有还清贷款才应停止收费。
再说情理。我国高速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就前者而言,无非就是贷款修建公路,然后“收费还贷”。但是,收费总得有个期限,不能无休无止,国家对公路收费设定最高期限,正是为了防止收费绵绵无期。公路收费期满后,即使没有还清贷款,政府也应承担这部分“亏损”,用平时向车主收取的税费填补这个“窟窿”,而不应该找借口延长收费。
就经营性公路而言,投资建设高速公路也是做生意,做生意难免有风险,有赚有亏,不可能旱涝保收。投资收不回来或者贷款没有还清,这是经营过程中再正常不过的现象,绝不能成为延期收费的借口。
如果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延期收费,那么经营性公路也可以;如果山东省可以延长公路收费期限,那么其他地方也可以;如果政府可以带头违法,那么普通民众也可以。如此,法律法规岂不要变成废纸?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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