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口口兵 于 2014-8-20 06:37 编辑
8月19日,吕国兵又完善了复议申请书内容,其中按照随州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引用了《信访条例》中第三十四条具体条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国兵,男,1970年11月出生,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人证号42130219701112121242。湖北省随州市人,身份证住所:曾都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村四组,经常居住地及土地经营地:曾都经济开发区太山庙村。 被申请人:曾都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事项: 1、被申请人的派出机关代行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作出所谓“处理意见”,在处理意见中变更并废止了我与太山庙村委会之间依法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未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义务”,行政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处理意见”,由太山庙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我各项损失1733551元人民币;或者由被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对申请人请求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另外作出正确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我与曾都经济开发区太山庙村委会之间耕地承包合同纠纷,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关行使政府职能,曾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对此,我于2013年9月14日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曾都区政府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复查申请书附后)。但是,一是曾都区政府一直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30日时间内作出复查;二是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曾都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等行政行为只能代表被申请人。该意见变更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由于有关人员损害我合法利益的行为一直得不到法律救济,且后来我依法逐级反映,各级有关部门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为此,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处理。 此致 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吕国兵 2014年8月8日
附:《答复意见书》、《信访复查申请书》、《承包合同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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