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法规范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工作须知如下事项: 一、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申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 (二)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即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需提供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四)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以表格形式报送)。 二、关于集体合同的审查权限和审查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在汉单位所属企业、中央和部队在汉企业、东风汽车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省直管企业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其它企业和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三、关于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单位提出补正要求,符合要求的,填写《集体合同送审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和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集体合同审查表》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按职责权限进行报批。对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协商修订,重新报送审查。 (四)集体合同审查合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双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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