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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李某某听他人介绍,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上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即可提成现金。为谋取非法利益,他在明知国家禁止代币、虚拟货币不得买卖、兑换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真实信息在该平台上注册,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该交易平台的转账业务。
数日后,李某某提供给该交易平台上的银行卡收到一笔人民币50000元的汇入款。他随即按照交易平台指令,增加人民币1元,并将该人民币共计50001元汇入袁某某提供给交易平台的银行卡上。袁某某同样按照平台指令,再次增加人民币1元后,汇入该平台指定的下一账户。
同月,聂某某报案称被网络诈骗人民币50000元。经查,聂某某被骗的人民币50000元汇入了李某某的银行卡中。
另查明,袁某某以同样手段利用本人银行卡将小金(化名)和小银(化名)被诈骗金额先后转入、转出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比特币等新型虚拟货币的出现,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形式复杂、多种多样的新型犯罪,使人们的财产、人身安全遭受技术风险的侵袭。《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是在立法层面上对这类犯罪风险进行规制,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使得防范、打击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人们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发生新变化,当然有利就有弊,传统的诈骗、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等刑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涌入互联网领域,使得正常的信息网络秩序与安全问题成为整个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问题。大家在利用信息网络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同时,既要不贪图蝇头小利,以防落入网络犯罪的圈套成为“羔羊”,又要提高警惕,避免被“有心人”利用沦为共同犯罪的帮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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