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网

用户名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必看】随州网APP新手指南!商家信息发布指南2019,随州网最新招聘信息
随州生活百事通随州网标签出炉,快来看看你是什么标签?《版主手册》申请版主的快来哟
查看: 2372|回复: 0

国资处置未评估不能认定为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3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国资处置未评估不能认定为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  部门规章  股权协议  融资
【裁判要旨】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性质为行政法规,其第三条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等五种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该内容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质应属部门规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合作伙伴|手机版|小黑屋|广告报价|联系我们|本站简介|无图浏览|随州网 ( 鄂ICP备11019817号-1 )

GMT+8, 2025-7-9 13:28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9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