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匹诺曹 于 2016-2-20 17:10 编辑
中新网2月17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今日表示,下一步,发改委将做好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工作,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月份,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共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56328件,较上月下降1.70%,较2015年1月上升19.62%。其中,价格咨询46216件,占82.05%;价格举报5895件,占10.47%;价格投诉4176件,占7.41%;价格信访41件,占0.05%。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0.18%。价格举报压力表处于安全线以下。
发改委表示,价格举报与价格投诉量占总举报量的权重一年来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2016年1月达到平台开通以来最高的17.88%,同比增长44.19%。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3157件)、商品零售(2078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1417件)、医药(612件)、社会服务(466件)。占比分别为:31.35%、20.63%、14.04%、6.08%、4.63%。交通运输(主要是停车收费),房地产及物业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型商超、供热、家电维修等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较为严重。
与2015年1月相比,商品零售、社会服务、宾馆酒店等行业举报投诉量同比增长超过80%。
关于价格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发改委表示,首先是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免不到位。其次,大型商场、超市等零售企业价格问题仍然是热点。此外,供热(管网建设)行业价格举报咨询数量有所上升,家电维修行业价格举报投诉咨询较多。
附:查处的典型案例
第一,丹东市某区劳动局违规收取档案管理费案。辽宁省丹东市一市民反映,其在办理养老保险时,被该市某区劳动局告知需缴纳500元档案管理费,若在该区下属某劳保所办理,则需缴纳700元档案管理费。经查,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人社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等名目的费用。”丹东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责令相关部门立刻退还违规收费共计21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二,随州市某学校违规预收“书杂费”案。湖北省随州市一市民反映,孩子在中考前与该市某高中预签了就读协议,并在该校要求下预交“书杂费”,后来孩子考进其他学校后,该校以此款项实际为“保证金”为名拒绝全额退款。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该行为违反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5〕170号)的规定。随州市物价局价检分局依法责令该校退还违规收取的1230元费用,并加以整改。事后,举报人在当地官方媒体撰文,高度赞扬了随州市物价局价检分局受理群众举报,处理高效快速。
第三,兴安盟某景区门票捆绑销售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一市民反映,全家在自驾前往该盟某著名景区游览时,被告知必须购买门票及观光车票的套票才能进入景区,不单独出售门票,举报人认为此行为是捆绑销售,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相关文件只规定了观光车票的价格,并无套票销售的相关表述。根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兴安盟阿尔山市价格监督检查所对该景区存在的强制和变相强制服务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四,萍乡市某煤气公司未按规定降低天然气价格案。江西省萍乡市多位市民反映,该市某煤气公司未按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降低工业和商业天然气价格,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全市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萍发改价管字〔2015〕339号)规定,“第一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工业天然气价格由3.9元调整为3.88元。第二阶段自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工商用气同价,销售价格由3.88元将为3.73元。” 萍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责令该公司将多收取价款456795.62元立即退还用户,要求其加以整改。
第五,柳州市某物业公司违规收取水电周转金案。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一市民反映,其居住的小区物业收取每户居民水电周转金300元,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小区自2014年1月起,向小区住户违规收取水电周转金(押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桂价格〔2013〕62号)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柳州市物价局责令该物业公司将违规收取的47100元费用全部退还住户,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六,南通市某急救中心未明码标价案。江苏省南通市一市民反映,其通过该市某急救中心运送病人前往医院,转院接送实际收取费用高于拨打急救电话时咨询的费用,要求查处。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通价费〔2015〕42号)第二条第三款“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的规定,该急救中心在服务时未明确告知举报人收费标准,急救车上也无价格公示。南通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责令急救中心退还多收价款188元,并提出明确要求,对明码标价、计时收费等工作进行整改,规范其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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