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奇迹再现 于 2015-12-12 15:34 编辑
看看法规对涉及狗的事故是怎样规定的,不要像一条无知的疯狗到处咬人。看看以上明白人都是怎么回复的,俗话说“好狗不挡道”,狗是没有路权的。第一、必须有养狗证;第二、不得带狗进入公共场所;第三;必须拴住狗;第四、狗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以上只要有一条没有,就可以认为狗主人全责。基本上压了白压,其实呢压了也是狗主人自己找的。自己太不拿宠物当回事,狗主人过错在先,就跟没有行驶证一样,根本就不允许上路,上路就全责。
对于狗等宠物主人而言,其“过错”行为一般是违反养犬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养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等。据此,应当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机动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
(二)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三)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是造成机动车一方伤亡或者车损),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当事人,即机动车一方;如果机动车一方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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