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郑芳 蒙少波 郑吓保
骑自行车撞到人也能撞出百万元的巨额赔偿?16岁少年单某驾驶一辆“死飞” (一种飞轮固定、没有刹车装置的自行车)与50多岁的中年妇女曾某相撞,导致曾某受伤落下一级伤残,前后住院长达526天,花费医药费40余万元。据此,曾某将骑车少年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53万余元。法庭上被告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单某在事故中负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失公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2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判决骑车少年及父母赔偿伤者共计106万余元。
被自行车撞女子落下一级伤残
这得从两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2年7月28日19时30分,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大桥非机动车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16岁的少年单某骑着一辆“死飞”与步行的中年妇女曾某发生碰撞,曾某当场倒地昏迷,单某拨打了120后,曾某被送到医院抢救。然而,曾某这一摔却没能再站起来。经医生诊断,曾某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出血、脑疝、脑干挫伤,两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曾某先后被家人送往多家医院医治,住院共526天,生活依然无法自理,需要有人陪护。
对于这起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单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今年2月12日,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曾某的伤残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4月28日,曾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单某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院,要求3名被告连带赔偿曾某医药费42万余元、生活费1万余元、出院后的护理费5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共计各项损失达153万余元,扣除此前单某已经赔偿的15万元,还应赔偿138万多元。
被告否定交警部门认定书
在今年5月29日的庭审现场,单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书全盘否定。其称,事发前单某骑自行车慢速行驶,曾某本来在大桥的北侧行走,在看到熟人后,作为一名成年人的她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并跨过南侧非机动车道栏杆,结果与骑自行车的单某发生相撞。再者,单某所骑的“死飞”属于运动型自行车,刹车装置系倒踩制动,不存在无制动器装置的情形,因此并非“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的说法。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对交警的认定进行申请复议。
该代理人认为,单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反之行人曾某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且曾某事发前就有高血压病史,她伤残与自身疾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代理人还认为,原告提出的153万元的索赔额太高,诉求不合理,并表示之前出于人道,事发后单某及其家人到医院担起了护理责任,并垫付了医疗费约15万元。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无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法院判被告赔106万余元
昨日上午,邕宁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
庭审中,单某的法定代理人仍坚持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有失公允,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何依据,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根据调查得到的证据并依职权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认定单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所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并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因此,该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单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3名被告认为曾某横穿桥面公路跨栏杆时,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直接碰撞到驾驶自行车慢速行驶的单某左手臂后跌倒,曾某过错严重,应负全部责任,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辩称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何依据,如何计算的问题,曾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他们所提出的153万元的索赔均有相应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他们曾愿意接受由三被告一次性赔偿35万元的调解,但遗憾的是被告没有接受调解。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单某及其母亲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427686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50000元,尚应赔偿277686元)、残疾赔偿金424860元、出院后前5年护理费12851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共计各项损失达106万余元。(记者 郑芳 蒙少波 郑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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