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呆萌 于 2014-7-31 10:01 编辑
7月9日,曾都区南郊工商所接扬州市锦汪园艺有限公司投诉,称其于2014年6月4日与随州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定购东风国四排放标准多功能洒水车一台。合同约定,该车应使用东风原装底盘,平头驾驶室,带翻斗,带方向助力,汽刹,带空调等配置,并支付10000元定金。6月18日,接到厂家发来的洒水车后,出于对“中国专用汽车之都”的信任,工作人员仅初略地对车型、外观进行了查验,随即将余款全额支付。7月初,在办理该车牌照时,发现其刹车装置是“油刹”,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厂家立即退换处理。而随州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回复称“此车就是油刹,不影响使用,想要汽刹可以自己改装”。
接诉后,该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涉事公司了解核实情况。在查阅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后,执法人员确定该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约定,属违约方。遂现场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宣传合同法规,明确指出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同时,积极与扬州客户联系沟通,取得谅解,很快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随州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赔4000元给扬州市锦汪园艺有限公司,作为其改装刹车装置的费用,并向客户诚恳道歉。
据悉,4000元退赔款已于7月14日到位,负责调处工作的南郊工商所付所长等工作人员还收到了扬州市锦汪园艺有限公司还发来的手机短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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