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脊。 发表于 2018-6-11 10:34

省物价部门:这些违法行为将被重点查处!准备购房的随州人一定要看......

近日,湖北省物价局价监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本次检查重点查处未按规定“一套一标”、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捆绑销售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并且各市、州应分别于9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阶段性检查情况和专项检查总结(各含1—2个典型案例)报送省物价局。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2018年6月15日—2018年12月15日
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检查范围:对在售楼盘和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比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省物价局价监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营造公平、公开的商品房市场价格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未按规定“一套一标”、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捆绑销售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或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标示信息不全,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六)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但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通过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八)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九)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不履行价格承诺;   (十一)其他违反明码标价等价格法律政策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 检查时间和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2018年12月15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抽查比例均不低于3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进行督查督办。   (二)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检查的宣传力度,广泛告知购房者对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查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并作为违法线索对相关楼盘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要主动与媒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提醒告诫会、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要严格价格信用管理,对违法性质恶劣,以及屡查屡犯的市场主体,纳入价格失信者名单,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梳理本地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等监管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措施,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及时上报。各市、州应分别于9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阶段性检查情况和专项检查总结(各含1—2个典型案例)报送省物价局。
联系人:省物价局价监分局市场处    石刚 电话:027-87235121邮箱:2410339@qq.com
湖北省物价局价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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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随州 发表于 2018-6-11 11:28

都是表面工作,真的为老百姓着想的话,房价也不至于这么高,房子的质量令人发指;多做实事才是真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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